搜索引擎优化(SEO)服务法律风险分析及合规建议

文|天元律师事务所 夏智华郭超然 李昀锴搜索引擎优化(SearchEngineOptimization,简称“SEO”)服务,是指通过一定的手段使目标网站或目标信息更易于被搜索引擎抓取和编入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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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引擎优化(SEO)服务法律风险分析及合规建议

文 | 天元律师事务所 夏智华 郭超然 李昀锴

搜索引擎优化(Search Engine Optimization,简称“SEO)服务是指搜索引擎通过某种手段更容易捕获和编写目标网站或目标信息的过程[1]。SEO服务提供商(以下简称SEO通过优化目标网站,提高目标信息在搜索引擎中的自然排名,使目标网站或目标信息得到更多的展示SEO服务需求方(以下简称SEO吸引目标客户,实现互联网推广、品牌建设、舆论优化等目标。

本文旨在为SEO合法合规地开展业务,为降低自身经营风险提供初步建议。

一、 SEO确定服务的合法性

在使用合规而非作弊等异常技术手段的前提下,SEO服务是一种合法的互联网推广形式,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属于正常的商业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人民法院的认可。

在北京宾唐广告有限公司与北京易科势腾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2019)京03民生359号)中,法院同意关键词优化、网站优化、外链建设SEO效果分析等服务的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在郭丹凯与苏州盛邦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2013)苏中知民第0231号)中SEO优化服务是在百度搜索引擎的主页上排名搜索关键词,法院认定服务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在重庆微瑞广告有限公司和重庆九鼎浙江贸易城发展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2017)重庆01民生3515),服务内容为关键词优化、网站服务时间排名主页、网络舆论监控等,法院认为服务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在深圳百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燕翔设计顾问有限公司委托的合同纠纷案件((2019)广东03民生127号)中,涉及的SEO优化服务为:百度搜索引擎、搜狗、360搜索引擎主页上有1000个关键词和长尾关键词,法院认定服务合同有效。

可以看出,在当地的司法实践中,将特定的网站、信息、关键词放在搜索引擎页面本身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人民法院认可SEO服务本身的合法性。SEO服务方应当正当合法地开展服务,否则可能有犯罪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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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不规范开展SEO可能涉及刑事法律风险的服务

SEO涉嫌犯罪的常见行为主要包括有偿删除和提供黑帽SEO服务。

1. 有偿删帖服务——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

舆论处理和优化是SEO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SEO服务方可以通过法律渠道发布与舆论相关的品牌真实可靠的积极信息,逐步提高搜索引擎中积极信息的自然排名,从而相应推迟舆论信息在搜索引擎中的地位。但在实践中,有些SEO服务利为目的,服务提供有偿删帖服务,短期内彻底消除舆情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经营行为,构成违法经营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使用信息网络诽谤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解释第七条:违反国家规定,以利润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删除信息服务,或者通过信息网络有偿发布信息服务,扰乱市场秩序,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一)个人非法经营金额超过5万元,或者非法收入超过2万元;(二)单位非法经营金额超过15万元,或者非法收入超过5万元。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金额达到前款规定的五倍以上的,视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春鼎秋华(北京)公关咨询有限公司、北京环宇趋势科技有限公司非法经营案((2019)鄂10刑终141号)、向杰、罗伟豪非法经营案((2020)粤01刑终283号)、李国兵非法经营案((2018)粤1424刑初10号)。

建议

(一)SEO在开展业务和签订合同的过程中,服务方应注意不得涉及任何费用删除和贴纸服务SEO需求方承诺控制舆情信息不再出现,避免使用控制、删除等表达。

(二)委托SEO服务方处理的舆论内容涉嫌侵权需要删除,可以建议客户通过网络平台投诉、委托律师发出律师函、提起诉讼等合法手段处理。

2. 黑帽SEO服务-涉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等

黑帽SEO服务多指SEO服务提供商不遵循搜索引擎规则,通过研究和利用搜索引擎算法漏洞,使用黑链、隐藏网页、桥页、关键词堆叠、模拟点击等各种黑客手段,获取其他网站链接,快速提高网站关键词排名,在短时间内从搜索引擎获取流量。SEO一般用于赌博、色情、一些冷门高利润行业等暴利地下行业。

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技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构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先进科技领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删除、修改、增加、干扰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在杨淼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案((2018)川0811刑初18号)中,被告利用网站漏洞获取网站权限,侵入政府大厅官网,发布虚假网络广告,构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在张某某、尹某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2019)鲁02刑终10号)中,上诉人使用计算机获取、出售可以对网站服务器进行修改的网站控制权限shell,修改网站相关文件,控制网站,通过入侵网站,在网站主页地址添加恶意代码和目的关键词,百度排名直播、赌博等网站SEO优化和提高目标网站搜索引擎的排名,然后获得非法利益,是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非法控制,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犯罪。在彭勇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件((2017)第232号)中,被告利用网络攻击工具将非法广告链接添加到网站的网页上,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在张某、彭某、祝某、姜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2018)苏0106刑初487号)中,被告人对互联网中存在防护漏洞的目标服务器进行检索、筛查,向目标服务器植入木马程序进行控制,再使用非法软件链接目标服务器中的木马程序,获取目标服务器后台浏览、增加、删除、修改等操作权限,将添加了赌博关键字并设置自动跳转功能的静态网页,上传至目标服务器的手段,提高赌博网站广告被搜索引擎命中的几率,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此外,若涉及对目标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实施修改、增加的侵犯行为,且造成该信息系统功能的实质性破坏,或不能正常运行,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内的有价值数据进行增加、删改,则可能因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行为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因此,SEO如果服务方通过非法技术手段开展黑帽SEO业务可能涉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等。

建议

(一)SEO服务方在服务过程中应遵循第三方搜索引擎的规则,不得通过黑客、作弊等异常方式优化服务效果。

(二)SEO服务方应重点为从事合法经营活动的需求方提供服务。在签订合同时,要求需求方承诺其业务、产品和服务不违反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并取得业务发展所需的资格证书,以降低其业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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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开展SEO可能涉及民事法律风险的服务

SEO虽然服务方在使用常规合法的技术手段提供服务时,涉嫌犯罪的可能性很低,但民事法律风险仍可能涉及以下服务。

1. 内容发布服务-侵权主体在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时认定的风险不清楚

内容发布服务的本质是目标内容从零开始的过程。在品牌营销过程中,通常需要发布品牌积极信息,使搜索引擎包含更积极的关键词,推迟其在搜索引擎中的显示位置,导致舆论信息相应稀释。发布的内容涉及侵犯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等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可能导致侵权主体识别不明确的问题。

北京亚辉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2019)川01民终7291号)成都远方家居旅游咨询服务有限公司,SEO需求方委托SEO服务提供者提供网络营销咨询策划服务(包括网站建设和网站建设)SEO优化等),SEO需求方应提供约定服务项目所需的基本信息和基本信息。但委托网站未经第三方许可使用第三方摄影作品,侵犯了第三方对摄影作品的作权。SEO需求方主张从网站建设到网站运营维护SEO服务方,SEO需求方只是网络服务提供商,不可预测SEO服务方是否会侵权,SEO需求方没有主观过错,侵权的实施主体应当是SEO服务方。法院最终认定:SEO需求方为网络内容提供商,构成对相关摄影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SEO服务方只提供涉案网站建设服务,而不是侵权的主体。

在北京图透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动景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中,SEO需求方委托SEO服务提供商在商业推广中使用的关键词实习鸟是对第三方有一定影响的名称,占据了应该属于第三方网站的更好的搜索结果显示位置更多用户关注的机会,违反了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属于不公平竞争行为。SEO需求方声称相关搜索排名是其委托SEO和SEO需求方无关。法院认为,即使确定。SEO需求方委托SEO服务方从事上述搜索引擎关键词,代理人代理行为的法律效力也应由代理人产生SEO需求方承担。在北京东方清软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朗德北软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10)海民初字第7214号)中,SEO需求方依托SEO服务方在百度搜索引擎为SEO需求方进行宣传,但在宣传过程中使用与第三方有方向联系的清软国际作为关键词,属于不正当竞争。SEO需求方主张:网站链接是由SEO服务方设计经营的,侵权主体为SEO服务方。法院认定:使用关键字的过程和关键字由法院决定SEO需求方自行添加,SEO服务提供商不会也不能代替客户提交关键词创意意见。添加关键词清软国际的行为应该是SEO需求方为侵权主体SEO需求方。

因此,SEO当服务涉及内容或目标信息发布时,可能会侵犯第三方的合法权益,但侵权主体是SEO服务方还是SEO需求方应根据双方的具体服务内容确定。

建议

(一)SEO服务方在与客户签订业务合同时,应明确具体的服务事项,如仅限于网络服务而不是内容服务;相关内容、信息、图片发布、关键词选择等SEO需求方负责。

(二)如果SEO服务方应根据客户要求发布相关内容、信息和图片SEO以需求方的名义发布。发布的内容、信息和图片应由需求方发布。SEO需求方应提供或确认并由其审查SEO需求方承诺这些内容是真实的,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侵犯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否则由SEO要求方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若应SEO需方要求,需委
托第三方媒体发布内容,则建议SEO服务方作为代理人,以被代理人SEO需求方的名义而非自身名义与第三方媒体签订合同。

(四)在发布相关内容、信息、图片之前,SEO服务方应预先对拟发布的内容进行初步审核,尽量确保其内容不存在明显虚假或失实,不存在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如对内容合法性存在疑问,SEO服务方应及时通知需求方。

2. 排名优化服务——“暗刷流量”合同无效的风险

与产出内容的发布服务不同,排名优化服务实质是对目标内容在搜索引擎出现顺序进行调整的过程,即SEO服务方通过合法技术手段,对既有的目标网站或目标信息排名顺位进行调整。但实践中,一些SEO服务公司常通过“暗刷流量”等方式增加目标内容的点击量,提升目标内容的“自然”排名。

在常某某与许某、第三人马某某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2019)京0491民初2547号)中,被告通过“暗刷流量”提升目标网站或内容的浏览量,主要方式包括:(一)在网页1植入代码但未向用户提示点击后指向网页2,用户点击网页1后相关流量会直接导向网页2;(二)付费购买用户重复点击。法院认为:“真实的流量能体现用户对网络产品的真实使用情况,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网络产品的用户数量和受欢迎程度。正因其客观、可量化的属性,随着互联网经济的繁荣和数字经济时代的到来,流量逐步成为衡量网络产品市场反应程度的一项可量化的指标,成为判断该产品的市场价值、市场影响力乃至市场潜能等的重要因素。从这个意义上说,流量往往附随着经济价值,甚至在一定层面上被认为是一种虚拟财产,成为网络产品财产价值的重要数据依据。”“无论是通过‘JS暗刷’实现点击或者进行雇佣点击、诱导点击,还是通过‘机刷’模拟用户点击,均不属于真实的、基于用户对网络产品的喜好而自愿产生的点击行为,均属于欺诈性点击。双方当事人在进行具有明显欺诈性质的‘暗刷流量’的磋商交易时,均表示不关注或不必要知晓流量对应的被访问网站或产品,仅关注相关的利益获取,双方的交易行为置市场公平竞争环境和网络用户利益于不顾,牟取不当利益,违反商业道德底线,违背公序良俗。”该行为“一方面使得同业竞争者的诚实劳动价值被减损,破坏正当的市场竞争秩序,侵害了不特定市场竞争者的利益;另一方面,会欺骗、误导网络用户选择与其预期不相符的网络产品,长此以往,会造成网络市场‘劣币驱逐良币’的不良后果,最终减损广大网络用户的福祉,属于侵害广大不特定网络用户利益的行为。上述不特定主体的利益均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体现,因此,本案原被告之间‘暗刷流量’的交易最终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双方订立合同进行‘暗刷流量’交易,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应属绝对无效。”

建议

SEO服务方在提供排名优化服务时,应遵守各搜索引擎规则,采取合法方式,如以SEO需求方的名义请媒体大V等转发目标信息,或增设友情链接,优化关键词分布等,依托真实点击量增加目标网站或目标内容的流量,提升其自然排名。

3. 舆情监测服务——通过不正当技术手段搜集信息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的风险

舆情监测服务通常仅涉及对目标信息的搜集和整理。SEO服务方在信息搜集过程中,若采用不正当技术手段,如网络爬虫技术,则可能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

在深圳市谷米科技有限公司诉武汉元光科技有限公司、邵凌霜等人不正当竞争案((2017)粤03民初822号)中,元光公司未经谷米公司许可,利用网络爬虫技术进入谷米公司的“酷米客”软件服务器后台,大量获取谷米公司经整合形成的公交车行驶实时数据。法院认为:存储于权利人APP后台服务器的公交实时类信息数据,具有实用性并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现实或潜在、当下或将来的经济利益,具备无形财产的属性,属于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法益。实时公交信息数据虽系免费提供公众查询,但获取数据的方式须合法且不违背软件权利人的意志。未经权利人许可,利用网络爬虫技术进入权利人服务器后台非法获取并无偿使用权利人整合形成的实时公交信息数据的行为,实为一种不劳而获、食人而肥的行为,且具有非法占用他人无形财产权益,破坏他人市场竞争优势,并为自己谋取竞争优势的主观故意,既违反诚信原则,亦扰乱竞争秩序,应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在北京淘友天下技术有限公司等与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2016)京73民终588号)中,微梦创科对于淘友天下的指控涉及淘友天下的网络爬虫未得到微梦创科的用户授权。

建议

(一)SEO服务方在提供舆情监测服务搜集整理信息时,应当通过合法技术手段进行。

(二)必要情况下,SEO服务方应当取得信息来源网站和/或用户个人关于搜集信息的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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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总结

SEO服务方在使用常规合法方式,而非作弊等非正常技术手段前提下,所提供的SEO服务属于合法的互联网推广形式,其目的是使SEO需求方在行业内获取相关品牌流量,建立良好的品牌形象。该服务形态本身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于正常的商业行为,在司法实践中获得了人民法院的认可。

实践中,除严守犯罪红线不提供非法删帖服务、黑帽SEO服务外,SEO服务方应依托正当技术手段开展业务,遵守各搜索引擎规则,注重对服务对象的合规性审查,坚持诚实信用原则,坚守商业道德,注意不侵犯其他方权益,取得相关主体的必要授权等,以降低自身法律风险。

搜索引擎优化(SEO)服务法律风险分析及合规建议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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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本文仅为交流目的,不代表天元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或对法律的解读,如您需要具体的法律意见,请向相关专业人士寻求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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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引擎优化(SEO)服务法律风险分析及合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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